彭亮(341103199404043010):
因你在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因无法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水罚决字〔2022〕第02号),现本机关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谯区人民政府或滁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定复议、诉讼期间经过,处罚决定书生效,三十日内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
本机关地址:滁州市南谯政务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550-3114593
滁州市南谯区水利局
2022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