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某再就业时已经54岁了,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请求认定与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该诉请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原告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2021年5月,54岁的王某到滁州某公司从事保洁工岗位。同年11月,王某上班路上与一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责任。因被告公司不愿意为王某申报工伤,王某向南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遂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中,王某初次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其已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主体资格,且其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及退休待遇与被告公司无关,故不能反向推定超龄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孙梅梅 袁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