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0日
第A06版:法治滁州

小学生在校受伤,如何定责“买单”?

本报讯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吴某与刘某、曹某系天长市某小学学生。2021年5月,课间休息时,吴某与刘某、曹某在走廊追逐打闹不慎摔伤,导致门牙部分磕断。吴某家长随即带着吴某往返天长、南京两地医院治疗,医药费共计2102元,经鉴定,吴某的伤后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9200元。然而,吴某家长与刘某、曹某的家长以及学校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同学课间嬉戏追逐,并无故意侵害他人的目的,虽导致吴某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但就产生损害后果的责任并不能完全归结于一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刘某、曹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学校疏于管理和防范,未及时发现学生课间活动的危险性,采取告诫、制止等约束性措施,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吴某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由吴某自担20%责任,被告刘某、曹某各承担20%责任,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学校承担40%责任。

(李炳旺 佘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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