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01日
第A05版:民生新闻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决定

(2022年8月3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全面执行中央及省、市委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以“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耕地保护意识。各地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八五”普法规划,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全社会自觉保护耕地责任。深刻认识实现“藏粮于技”、“藏粮于地”、“牢牢端稳中国人自己的饭碗”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二、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强化耕地保护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耕地保护工作,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切实扛起滁州商品粮大市的政治责任,为国家粮食安全做贡献。要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分解下达,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实行耕地保护前置,严把重大项目规划选址选线等设计关、审批关,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要求,强化监督管理,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十四五”时期,全市粮食播种面积每年均稳定在1240万亩以上。通过实施规模经营主体培育提升行动、生产服务化提升行动、科技机械强农提升行动等,实现“多种粮、种好粮”目标。规范农林生产行为,及时调整不符合严格管控“非粮化”要求的农业林业等扶持政策。杜绝在粮食作物生长期可能发生的人为毁粮现象。

四、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进出平衡,确保耕地保护实至名归。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依法批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不得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确保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耕地等量优质补充到位。坚持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申请省级适度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强化本行政区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等土地整理项目管护监督机制,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和新增耕地等项目后期监管。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多措并举抓实耕地保护。要全面落实国家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强行简单复耕复种,要根据作物周期、生产现状及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逐步恢复种粮或置换补充,明确时间表,签订承诺书。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不断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耕地质量提升力度,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绿肥种植还田、破除障碍层、酸化土壤改良等耕地质量提升措施,确保“改、培、保、控”等单一或综合耕地质量提升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新建和提质改造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后耕地质量提升0.5个等级。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耕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实施农业“标准地”改革行动,在县域合理布局农业生产用地,强化土地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和管理责任,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耕地租赁监管,监督经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协议)。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加强耕地撂荒监测,采取流转、代耕代种及托管等措施恢复耕种,充分发挥群众在耕地保护中主体作用,解决好耕地抛荒难题。

六、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监管执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违法占用耕地数量,先行将土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冻结,根据违法行为整改到位情况分别予以解冻。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探索搭建农田智能化监管平台,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探索建立乡(镇、街道)考核与遏制违法用地挂钩机制,加强乡(镇、街道)对违法用地行为的自我管控,压实乡(镇、街道)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土地管理执法监督检查,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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