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长斌(341103********5013):
因你未依法取得捕捞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捕捞工具(1.5*0.6米“三无”塑料船一艘、刺网3条;2.罚款2000元。因无法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农(渔政)罚〔2022〕14号),现本机关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定复议、诉讼期间经过,处罚决定书生效,30日内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
本机关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北三楼
联系电话:0550-3049916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