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农业生产,影响群众生活用电,大家都来举报他。
近年来,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盯上了电力设施,电力设施屡屡被盗,对电网运行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除一般的公共场所之外,还存在更为重要的、极为特殊的单位和部门,例如国家事务、国防尖端、重点工程、军事设施、航天航空、重要科研等部门对电力供应的要求极高,一旦电力供应出现问题,将会对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乃至国家重大利益产生极为严重的危害。在不法分子看来,他们偷走的只是电线,但对附近居民、企业的影响却很大。对运行中的水库而言,电线被恶意破坏轻则引发停电,重则导致引发触电、火灾、水灾。
案例:跨省疯狂破坏电力设备 犯罪团伙首犯被判死刑
被告人张某、杜某、汪某为贪财图利,自2003年8月至12月期间,分别结伙先后窜至河南省三门峡市的湖滨区、陕县、灵宝市以及山西省的平陆县、夏县等地疯狂作案二十三起,大肆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破坏变压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余万元。三门峡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杜某、汪某等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被告人杜某、汪某无期徒刑。
法规链接:
《电力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 滁州供电公司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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