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同志:
你的请假审批单已于2018年7月10日到期,但你至今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续假手续。在此期间公司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通知你于接到本通知后三天内到岗工作。否则,我单位将按旷工处理,并根据《滁州邮政企业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滁邮分〔2021〕88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二)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的相关规定和你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