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滁琅)市监罚字【2021】63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82307.68元;2、加处罚款82307.6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