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李德文请求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德文的辞职请求,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