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1日
第A06版:民生·要闻

《滁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今起实施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喻 松)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执行《滁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市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据了解,为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滁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和《滁州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执行原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351”和“18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对所有参保人员实行公平普惠保障。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支付;“351”“180”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通过医疗救助实行托底保障,对不同的救助对象,确定不同的待遇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主要针对的是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该部分群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市医保局副局长黄久平告诉记者,具体就是在资助参保“185”,大病保险“505”的基础上,实施医疗救助“876”。“8”是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人员按85%比例救助,“7”是指低保对象按75%比例救助,“6”是指监测人口按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和门诊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最高为5万元。

记者了解到,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重点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年度内个人支付仍然较重的,适当予以倾斜救助,按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同时,对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稳定脱贫人口和普通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可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2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

2022-01-01 2 2 滁州日报 content_57780.html 1 3 《滁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今起实施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