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3日
第A03版:要闻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对发生交通事故被扣留至今未处理的皖M93699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CD05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依法进行公告。请事发时该车驾驶员张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到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地址:滁州市琅琊区菱溪路100号)办理相关事宜,逾期不来办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特此公告。

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1年12月10日

2021-12-13 2 2 滁州日报 content_56669.html 1 3 公 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