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曾授权袁先红(男,身份证号:340826197612314033)负责芜湖金鹏珑玺台、滁州山河境项目相关事宜,因袁先红拒不遵守相关协议及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已严重损害声明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声明人造成重大损失,现我司声明如下:
1.自声明之日起解除被解除人袁先红及其管理团队(袁先红、袁先平、陈佳、施伟、孟美兰、袁健超、杨铜孙)对芜湖金鹏珑玺台、滁州山河境一标段、滁州山河境二标段项目的一切管理授权,终止其一切授权权利;
2.自声明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及所有相关书面协议;
3.自声明之日起解除芜湖金鹏珑玺台项目《结算确认书》。
上述人员以我司名义对外签署的文件或作出的承诺,我司一律不予认可,对我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