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博西华公司员工连续无故旷工超过5天,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你们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我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你们本人寄送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无法送达到你们本人或你们同住的成年家属,现公司通过公告的方式向你们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名单如下:
李泓先生、杨杰先生;
以上人员依法被解除劳动合同,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立即回公司领取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