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出借银行卡,轻轻松松赚到钱,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你会心动吗?仔细想想,肯定有蹊跷!姚某某就因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结果被凤阳法院判处刑罚。
2020年的一天,姚某某无意间看到这样一则广告:只要提供银行卡,就可以每张卡每月获取300元的报酬。姚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自2020年8月开始,将其名下3张银行卡连同U盾出借给他人,每张卡每月获得300元报酬。后经查实,姚某某名下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三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429726元。
凤阳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一些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用于结算违法款项,企图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出借者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