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将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保证抵押合法、有效、充足。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以银行存款单或国家债券作为质物。出质人须办妥质押权利凭证交割手续,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确保质押合法、有效、充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物面值的90%。
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为本市行政辖区内信用良好、无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其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公积金缴存人,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30%。保证人应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担保期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2个月(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还款,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贷款金额/贷款月数)偿还贷款本金,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两者合计即为每月的还款额。
还款方式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得变更。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扣款顺序是什么?
市公积金中心优先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冲还当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再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卡划转资金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可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的金额。部分提前还款后,借款人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或“缩短还款期限”。选择缩短还款期限后,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原月还款额。
目前我市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限制次数,每次提前还款额不少于3万元。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是什么?
1.借款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于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含)内申请;购买二手房的,应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或交易合同签订备案3个月(含)内申请;其他贷款应于房屋交付使用6个月(含)内申请。
2.市公积金中心及时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资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予受理,同时完成面谈面签等事项;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并说明理由。
3.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特殊情况,经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审核审批时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4.经审批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及借据等,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抵(质)押权人签订抵(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由保证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6.对于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按用途划付给售房人、房屋征收人、修建房屋施工人银行账户或交易双方约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一)基本资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承诺等;
3.个人信用状况。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还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完税凭证、首付款凭证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工程概预算等;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以及工程概预算等;
5.支付征收安置住房价款补差的,提供征收安置协议。
(三)担保资料
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证明;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由保证人提供相关资料。
(四)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