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26日
第A03版:西涧论苑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意义

丁德恒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史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新的里程碑。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首先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伟大的历史意义,这需要我们在大历史观的视野下,从不同的历史层次来深刻洞察,从而更好地理解其提出背景及核心要义。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历史上来看,党中央关于为什么要依法治国、如何依法治国的论述和指示也很多,但是,在体系化的总结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出中国法治建设最根本的规律,进而形成一个指导思想的,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我们党执政历史里,第一次把有关法治建设规律的观点、命题、理论上升为具有标识性概念与体系性框架的指导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这标志着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我们党执政60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这一判断高度符合历史——在我们党建党、建国、治国的历史过程中,探索法治建设规律的重要实践一直不曾停止。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的革命纲领。“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这一提法本身,就蕴含着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1931年,我们党还没有取得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地位时,就在江西瑞金颁布并实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了在苏区执政、建立红色政权的国体、政体、民众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精神的一次伟大的实践。在迎接新中国成立的伟大时刻,以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建立起来的民主统一战线,通过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宣告国家成立。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领导和起草五四宪法——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指导方针。此后,我们对五四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八二宪法。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对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日渐深入、体系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其写入宪法的第五条。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世界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创举。原创性地回答了社会主义政党长期执政条件下,“为什么要依法执政,如何依法执政”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深刻回答了法治对于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属于世界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是科学社会主义指导下的产物。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史上,不少社会主义政党因为没有很好地回答共产党执政条件下为什么要法治,以及如何搞法治,搞什么样的法治这个问题,困扰于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致使政党下台,国家解体,人亡政息;还有一些国家因为没有实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自己国家的国情、党情相结合,探索出适合本国发展的法治建设道路,导致社会主义事业受挫,最终离开了世界社会主义阵营。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坚定选择法治道路,探索出一条与我们国情、党情相适应,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与水平的康庄大道,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对这样一段历史道路背后规律与原理的根本提炼、揭示,它成功回答和解决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进行法治建设的大问题,正确、深刻地处理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个重大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里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阐述得非常多,也非常深刻,它的核心观点在于反对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理解和比较,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加强党的领导必然组成部分,而党的领导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成就和经验的总结、提炼与升华。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修改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简政放权,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彻底终结了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司法领域改革,废止劳教制度,推进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明显提升;把全民普法、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法治队伍建设,发展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加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等等。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依法治国历史成就的经验总结、规律提升和内容的升华,是国家重大法治建设与改革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

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一般原理一脉相承,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继承;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律学说的重大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观点形成于19世纪中叶,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是阶级镇压的工具。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法的阶级性,但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里,强调了法的人民性和公共治理功能,并对其作出了深刻阐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质上是强调要“坚持以不断满足人民的美好需要”为中心,这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方向——全面依法治国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服务人民,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成效的根本判断标准。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深刻洞察中国国情的条件下继往开来、推陈出新,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原理充分继承、发展和升华,从而成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作者单位:滁州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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