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05日
第A06版:法治滁州

凤阳法院:包工头“躲猫猫”,拒不支付获刑

本报讯 包工头“躲猫猫”拒不支付18名工人工资,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李某某与徐某某签订了合同承包凤阳县某镇某小区15、16号楼内外墙线条(粉刷)项目工程,雇佣陈某某等班组共计18名工人为其施工,工程完工后,2018年4月徐某某已全额支付李某某工程款,李某某却一直拖欠陈某某班组18名工人79900元工资未支付。2019年2月、2021年2月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向李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李某某按照指令期限支付所欠工人工资,李某某采取逃避、藏匿、拒接电话等方式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凤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关闭通讯联系和躲藏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用人单位或经营者恶意欠薪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最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彭 婧 贾学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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