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姜宏乔 全媒体记者胡文峰)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时某在禁猎区和禁猎期非法捕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其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时某在天长市铜城镇一处红草滩架设捕猎网,利用购买的音响、喇叭等工具播放鸟声,诱猎鸟类,后将非法猎获的鸟卖至江苏省盱眙县,共非法获利4865元。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时某在非法狩猎过程中被该市公安民警抓获,现场共查获黑水鸡23只、绿翅鸭4只和彩鹬1只。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动物)。案发后,被告人时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时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死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被告人时某赔偿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并公开赔礼道歉。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狩猎和食用野生动物,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