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熊许玮 全媒体记者胡文峰)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据悉,这也是我市法院宣判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嘭……”2021年4月4日傍晚,在全椒县十字镇一居民小区内,随着一声巨响,一把锃亮的菜刀从天而降,居民李某停在小区楼下的轿车被不幸击中,车身被砸得凹陷,是谁将这把菜刀丢下来导致轿车受损?经过调查,这把菜刀的主人就是住在4楼的魏某某。当日晚6时,正在厨房切肉的魏某某因琐事与女友发生激烈争吵,情绪失控之下竟将手中的菜刀直接从窗户扔下,不慎砸中了李某的小轿车。庆幸的是,当时车内没有乘客,周围也无行人经过,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法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因自身心情问题,从高空中抛下金属材质菜刀至公共场所,其行为具备一定的危险性,且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根据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入刑,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妥善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既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又能有效防范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综合多种因素,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介绍,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其引发的安全风险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治理高空抛物行为,需要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手段。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意见》,在完善高空抛物民事侵权责任规则的同时,对有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随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的治理规则作了明确规定。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入罪要件规定为“情节严重”,法定刑配置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此,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将被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高空抛物危害巨大,不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还将面临民事赔偿。为了保障我们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呼吁大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随意抛掷物品,同时,还要经常检查自己家阳台的花盆、衣架等物品是否安放妥当,避免一时大意坠落,给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如果您遭遇到高空抛物,要通过拍照、视频的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求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