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瑞:
2018年6月19日,贵我双方签订了《滁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贵方向我司购买清华名苑34幢2单元302室住宅房屋。合同签订后,我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截止目前,我司已多次通知贵方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但贵方至今未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给我司造成重大损失。
鉴于此,我司现通知贵方解除与贵方签订的上述《滁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我司将依法追究贵方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
凤阳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