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包增光)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各种幌子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加上形式愈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他们利用投资者追求高收益的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使得不少市民落入陷阱,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15年至2017年,凤阳县某复合肥企业负责人周某在经营期间,伙同李某在未取得相关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县刘府镇采取口口相传的形式,以复合肥企业名义收取他人现金并承诺支付利息,投资人共1200余人、金额高达2亿元。2019年8月,周某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6年6月以来,安徽某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情况下,招揽业务员林某某等人,以签订借款合同为幌子,以高额利息(年利率14.4%-19.2%)为诱饵,承诺还本付息,并通过发送传单等方式在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涉及人数301人,金额8531.8万元。2020年12月,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宋某等11名被告人判处5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市公安部门提醒,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广大市民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高息集资诱惑,小心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