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30日
第A07版:综合新闻

关于处理被扣留机动车的公告

2021年4月29日在《滁州广播电视·新滁周报》B5-B10版面公告的机动车因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因涉及交通事故被我队依法扣留,且经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七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车主应于三个月内持有效车辆来历凭证(购车发票、合格证、或者行驶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驾驶证)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我大队将依法处置公告车辆,本公告同时发布在“小城天长”网“关注天长”板块,敬请关注。

特此公告

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1年 4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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