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25日
第A06版:要闻·公告

滁州市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批)

2021年4月24日

4月17日,我市收到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十批)群众信访举报件5件,其中来电举报3件,来信举报2件。涉及11个环境问题。从区域上看,天长市2件、南谯区1件、明光市1件、定远县1件。从污染类型看,涉及大气污染问题4个、水污染问题3个、噪声污染问题1个、土壤污染问题1个、其他污染问题2个。按照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的要求,信访件的办理情况在10天内反馈到督察组,整改和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序号举报地市举报区县受理编号举报内容污染类型是否属实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和整改情况问责情况6滁州市天长市D2AH202104160080滁州市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区,源天食品厂,无环保设施,2019年起烟囱排放废气,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农田。大气,水,土壤部分属实经查:被举报企业为天长市源天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内;主要从事粉皮、凉皮、米线生产;其 “年产100吨粉皮、400吨凉皮、50吨米线项目”环评、验收手续齐全;生产废水经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接入永丰镇园区管网;原使用1台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了布袋+水膜除尘设施;现场发现该公司擅自增添两台1蒸吨生物质锅炉,排气筒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新增锅炉自带废气处理设施效果未经监测论证,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已于4月19日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天环责〔2021〕008号),责令其: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对2号、3号生物质颗粒物锅炉按照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0米;同时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受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4月20日下午安徽海峰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已按监测方案完成现场采样工作,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将依据本次监测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无10滁州市天长市D2AH202104160081滁州市天长市皖东高科化工厂,晚间不定时散发腥臭味,影响居民生活,曾多次向市长热线反映无果。大气部分属实经查:被举报企业为皖东高科(天长)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天长市珠湖东路88号;主要从事离子交换树脂、粉末丁腈橡胶生产,项目环评、验收手续齐全;建成树脂生产线1条,粉末丁腈橡胶1条;建有日处理600吨物化+厌氧+好氧工艺废水处理系统1套,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专管接入天长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配有COD在线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使用2台4蒸吨生物质锅炉(一用一备),配套建成水膜除尘+多管旋风除尘设施;其阴树脂车间配有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及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因污水处理站部分工艺采用敞开方式,确易散发异味,遇夜间、阴雨天气、气压偏低等不利条件时更为明显,该公司正在开展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处置提升改造工作。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对上级转办及本级受理的信访件均严格依法办理回复,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群众诉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向该公司下达《监察意见》要求其:1.尽快完成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工作;2.按手工检测采样技术规范重新设置聚合车间楼顶废气排气筒;3.正常运行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制定监测方案,4月20日夜间-4月21日安徽海峰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已按监测方案完成现场采样工作,4月21日因天气原因部分涉气项目采样未完成将择机开展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将依据本次监测结果及依法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无51滁州市定远县X2AH202104160033滁州市定远县蒋集乡谢集村鲍庄,一家塑料废品厂,排放刺鼻废气,污水未处理直排水塘,废品堆至农田,噪音扰民。水,大气,噪音属实经现场调查,该塑料加工厂利用废旧塑料编织袋加工塑料颗粒,无相关环保设施,属非法生产。该厂正在进行“两断三清”,正在处置固体废物。无69滁州市明光市D2AH202104160059滁州市明光市自来水厂,占用后薛村、城西办事处(原名马岗)、城郊乡、横山乡等地上千亩耕地,用于建设水厂,破坏农田。曾向明光市信访办反映未果。其他污染部分属实 经明光市水务部门及属地核查,举报反映乡镇区域未发现新增供水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情况。

下一步水务部门将做好南沙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防洪和保障城市供水功能,同时做好蓄水水位调控,控制生态影响,属地乡镇已开展相关村庄群众工作。无81滁州市南谯区X2AH202104160014滁州市南谯区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项目选址与土地规划不符,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不一致,环评文件中并无终封车间、试制车间和成品测试车间,未批先建,且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产,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水,其他污染部分属实 1.土地情况。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位于乌衣镇洪武路与皇庆湖路交叉口西北侧,总用地面积约335亩。其中南地块用地面积约133亩,滁州市南谯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 4月18日通过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租赁使用,土地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北地块用地面积约202亩,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

2.规划情况。根据《滁州市乌衣(南谯新区)总体规划(2010-2030)》,该地块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根据《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一类工业用地与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兼容情况为“○”,为允许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一方面根据《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年产10GWh动力锂电池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保批复:该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造成区域环境功能的改变。二方面本项目为锂离子电池制造业,属于规划产业布局中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因此,该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

针对前期发现的未批先建、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公司处以159.205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9.35万元罚款;同时责令该公司按产能50%限制生产,日生产规模控制在0.003104GWh以内。企业已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四项清单。2021年6月底全面完成整改。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终封车间、成品测试车间、试制车间、理化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于2021年4月7日召开了专家评审会,目前已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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