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不入账,侵吞社会保险基金
【案情简介】
某地社会保险事业处原副主任陈某,从2004年至2015年4月,私藏空白养老保险手册,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给群众办理养老保险手续。陈某采取收入不入账、利用私自加盖钢印和审核章的空白养老保险手册虚假填写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等方式,侵吞、骗取937人养老保险费共计3654.7万元。2015年12月8日,区纪委给予陈某开除党籍处分,区监察局给予陈某开除公职处分。2017年1月,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主要风险点】
1.现金收缴。
2.公章、票据管理。
3.手工办理。
【政策规定】
1.财务会计部门应设立会计负责人(主管)、记账、复核、出纳和财务网管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有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第九条)
2.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第九条)
3.各地要切实转变现金收支结算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直至取消业务办理中的现金结算。(《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0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制定内控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防范措施】
1.全面取消手工经办,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支持。科学设置信息系统用户权限,实现内控信息化。
2.实行电子化征缴,全面取消现金收缴业务。确需使用现金收缴的,建立配套风控机制,加强现金管理和监督。
3.加强财务管理,定期与业务对账。严格公章、票据管理,加强对空白凭证的管理。
4.完善经办流程,及时告知缴费信息,方便参保人员监督。
5.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寓内控制度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且重要岗位定期轮岗。
6.强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苗头及时纠正,避免违纪违规问题发生。运用监管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金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的常态化监督控制。
7.加强工作经办人员廉政教育、警示教育、法纪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减少职务犯罪。
案例2:异地违规补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骗取养老金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G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德州市、菏泽市、哈尔滨市2013-2015年转入G市的养老保险进行筛查,发现931名即将达到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G市养老保险合法缴费不足15年的G市户籍人员(其中小部分为外市户籍),2013-2015年期间分批次以企业职工身份在上述三地一次性补缴1996-2012年不同时段养老保险费,并在短时间内分批转入G市。随后G市社保中心立即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中大多数没有在德州市、菏泽市、哈尔滨市劳动就业经历,相关补缴和转移业务均由同一中介机构操作,当事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支付2万-11万元不等费用即可。2015年9月,G市社保中心将案件移交Y区公安分局,截至2016年10月,案件全部查实,931名涉案人中341人已领取养老待遇共计1282万元。
【主要风险点】
1.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政策规定】
1.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2.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国办发〔2009〕66号)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明确补缴规定、方式,规范经办。对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加强稽核监督。
2.通过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加强数据校验和异地协查。
3.加强基金监督信息系统应用,通过数据分析比对,总结违规特征,辅助定位可疑补缴行为,严格核查。
(郭 雪)
2021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