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25日
第A08版:专题·健康滁州

工伤保险为伤残职工撑起“保护伞”

经典案例

下班回家途中遇车祸负主要责任不算工伤。

汪某为某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一天,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由于车速过快,他不慎摔倒,造成右手臂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因车速过快负全部责任。汪某虽属于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所以不能被认定工伤。

政策回放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非本人主要责任应理解为:

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经典案例

张某系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9月2日12点45分左右,在公司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时,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4日8点40分死亡,后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政策回放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

“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例如:清洁工人负责清扫区域即属于该工人的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实际情况中,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经典案例

小王为某工厂职工,在干活时腿部被物料砸伤,被诊断为骨折。单位第一时间为小王申请了工伤,并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经过近半年的治疗,小王的伤情基本稳定,但小王本人觉得工伤伤情部位影响了劳动能力,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政策回放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经典案例

小王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久便拿到鉴定结论书,鉴定等级为七级。小王认为鉴定等级比自己预想的低了,这种情况下,他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政策回放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因此,如果小王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即为最终结论。

经典案例

刘某系某公司职工,在工作时被机器伤及面部、右前臂及右手,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后刘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公司已参加工伤保险,刘某不能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待遇。

政策回放

劳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根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经典案例

谭某是某公司工伤伤残四级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每月领取伤残津贴,下月谭某到达退休年龄,公司告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谭某退休后不再享受伤残津贴。

政策回放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经典案例

小马在某单位上班,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随每月工资支付给小马。

政策回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职工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上述规定,是无效的。 (杨华斌)

202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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