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25日
第A03版:副刊

“好人有好报”的法治意义

□郑建钢

在前不久举行的“最美宁波人”2020年度颁奖典礼上,65岁的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山东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徐惠明因曾照顾邻居苏美云30余年获得“最美宁波人”提名奖。他不仅收获了荣誉,还继承了苏美云100余万元遗产中的一半。

徐惠明的感人事迹,让众多网友排队点赞而更多的网友一致认为,徐惠明所得到的一切,名至实归,是“好人有好报”。“好人有好报”作为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不但是人心所向,其所体现出来的法治意义也值得高度重视。

首先,“好人有好报”符合法律规定。新近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律的这项规定,既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切实保障好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从不计较个人得失,经常做好事、做善事者的最好褒奖。

其次,“好人有好报”顺应了群众的呼声,受到了法院的肯定。江北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苏老太继承案各继承方因素,找到了符合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经过法院确认,在苏老太生前赡养照顾,去世后操办后事的徐惠明,从苏老太100余万元遗产中分得50%,集体方山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得35%,苏老太在舟山的侄子分得15%,有关三方对此表示接受。“好人有好报”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第三,“好人有好报”具有导向意义。曾几何时,“扶不扶”竟然使人进退两难,成为一道颇为棘手的道德考题。“好人没好报”迫使人际关系日趋冷漠,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许多年,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法院的司法活动,既是解决纠纷,也会给人们的行为建立一个准则。“好人有好报”为重塑正常的人际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善心应褒扬,好心有回报。公平正义始终是司法机关不懈的追求。徐惠明不但继承了苏老太100余万元遗产中的一半,而且登上了“最美宁波人”2020年度颁奖典礼,在更加广阔的舞台上展示出他的品德之善,人心之美。有法学专家认为:“江北区人民法院的调解结果和宁波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对徐惠明的表彰,是良法善治的生动实践。”不错,良法善治不但需要《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更好地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且需要更多的经典案例来实践、补充和完善,以进一步推动法治前行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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