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李志情)为切实做好我市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日前,市教体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滁州市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据介绍,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各类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其中,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3%至5%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校内资助资金,非普惠性幼儿园的提取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公办普通高中应当按照3%至5%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校内资助资金,民办普通高中应当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校内资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的提取比例由学校自行决定。
据了解,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已享受国家资助但交纳学费仍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资助没有享受国家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孤儿学生免学费、免书本费或者发放生活补助,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生发放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以及其他需要资助的情况。校内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春、秋季学期分别在当年5月、11月底前发放到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资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