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11日
第A04版:辉煌十三五奋进新时代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0) 001

全椒县振宏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在全椒县襄河镇邱塘村柳塘章村民组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3月以来,你单位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全椒县襄河镇邱塘村柳塘章村民组集体土地11.36亩用于非农业建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证人证言;

3.场站占地租赁合同;

4.现场勘验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照片;

5.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时告知你单位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当场签收了告知书。我局在法定时限内也未接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新土地法第七十七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11.36亩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并处13.02万元罚款。其中,违法占用的8.19亩耕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0.91万元;违法占用的3.17亩非耕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11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全椒县财政局(建行全椒支行,银行账号:34001737308053003886)。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全椒县人民政府或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1日

2021-01-11 编号:(2020) 001 2 2 滁州日报 content_28515.html 1 3 行政处罚决定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