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
第A03版:言论

谨防“容错”被滥用

□白杨林

“‘容错’不能乱‘容’、更不能‘纵’错,一旦容错被滥用,干部就会在错误的道路上一错再错。”日前,一名领导干部在当地的会议上掷地有声地讲话,赢得了阵阵掌声。

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伟大事业,没有先例可循,过失在所难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各级各地也相继出台配套办法,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释放、调动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可以说,建立容错机制,防止先行先试的“领头羊”变成工作失误的“替罪羊”,让改革创新者不必再“一手持剑冲锋、一手拿盾自卫”,体现的是党对事业和干部高度负责。

当然,有容错胸怀的同时还需杜绝纵错,明晰什么样的错误可以宽容和免责。宽容不是纵容,保护不是庇护。容错绝不是搞纪律“松绑”、管理松懈、监督减压,不是无原则、无底线地姑息。因此,在实行容错机制的过程中,要避免将容错演变成个别人独断专行、谋求私利的挡箭牌,某些公务员把犯错当成家常便饭,要么铸成大错,要么小错不断。换言之,所容的“错”应该是有限度、有价值的错。另一方面,仅仅容错还不够,还要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主动纠错。否则,滥用“容错”,就会变成“纵错”。

谨防“容错”被滥用,先要正确运用“三个区分”,细化容错具体情形和条件。要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通过细化容错情形,明确免责措施,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错误不能容,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

谨防“容错”被滥用,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把握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坚守法治思维、从严规范程序,是确保容错纠错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保证。问责之严,是严格而不是严酷,从法理讲,“严”主要体现在问责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必定性上。容错之宽,是宽容而不是纵容。严和宽是高度统一的,是针对不同行为而采取的不同措施。严要实事求是,宽也要实事求是;严要依法依规进行,宽也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要到位,宽也要到位。双向发力,公开透明,充分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容错纠错的过程才能变成教育干部、凝聚人心的过程。

总之,容错机制是给那些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吃的“定心丸”,而不是违法乱纪、胡作非为者的“挡箭牌”。对超越容错界限的错误行为坚决说“不”,让庸劣者失去“救命稻草”、让投机取巧者无空可钻,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本义,也是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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