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 )应急告〔2020〕40号
陶玉成: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 2017年10月13日5时32分左右,你所在的公司安徽尚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爆炸,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蓄意非法组织试生产,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2.市政府批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五)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定远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定远县政务新区政务大楼南侧定远县应急管理局二楼。
联系人: 音玉文,联系电话: 2262017,邮政编码: 233200 。
应急管理部门
2020年12 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