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24日
第A07版:言论

知识产权莫侵犯

吴之如 文/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该解释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并将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中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在改革开放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形势,许多方面已经赶上了世界潮流,甚至某些项目能够领国际水平之先。如何更加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建设现代化祖国事业中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当然是社会管理者的课题之一。这其中,更加认真地保护知识产权,恰是不可遗忘的必要事项。

这一回,“两院”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的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释放了国家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加大保护力度的明确信号,值得人们细细品味,并将其精神落实到工作和生活中去。

愿知识产权在我们的社会中更加受到尊重,愿中华大地上涌现越来越多的科技领域的国际级明星,带动全国人民共同将科学技术推向世界的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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