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井田(身份证号:341126197607142815)同志,我司多次通过电话与你联系,通知你到公司上班,但你一直未按要求返司上班。因你已经无故旷工两个月,现公司限你自登报之日起七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