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04日
第A02版:综合新闻

公 告

汪井田(身份证号:341126197607142815)同志,我司多次通过电话与你联系,通知你到公司上班,但你一直未按要求返司上班。因你已经无故旷工两个月,现公司限你自登报之日起七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3日

2020-08-04 2 2 滁州日报 content_15984.html 1 3 公 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