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0日
第A06版:法治滁州

南谯一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

本报讯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蔡某某,2019年7月26日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蔡某某因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蔡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到南谯区司法局报到后,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近日,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剩余刑罚。经过前期司法部门提请,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蔡某某收监执行。因处于疫情期间,监狱与看守所均处于封闭式管理状态,给蔡某某的收监执行带来难度。经过公安、司法、检察等部门近两个月的沟通协调,蔡某某于7月2日被公安部门执行收监,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至此,南谯区收监未执行矫正对象人数清零。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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