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叶青松 记者张开兴)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滁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试行)》本月起已正式施行,参保人的三类意外伤害医疗费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待遇标准执行。
根据办法,参保人的三类意外伤害医疗费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参保人在无他方责任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经县级以上司法、仲裁等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参保人应承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待遇标准执行。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申请待遇支付的,原则上应在住院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填写《滁州市参保职工(居民)意外伤害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核。
此外,在意外伤害审核和调查过程中,参保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