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08日
第A08版:专题·公益

凤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告知单位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告知人 刘道安、吴刚

被告知人邢小飞,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小溪河村二队21号,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小溪河村二队2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307156718。职业:凤阳县大明运输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2018年11月2日16时25分左右,邢小飞驾驶未悬挂前号牌的皖MG5929小型轿车行驶到小岗村改革大道3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邢小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记12分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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