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是《烟草专卖法》颁布29周年纪念日。《烟草专卖法》颁布以来,各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开展卷烟市场监管,坚决打击涉烟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近年来,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逐渐趋于隐蔽,呈现出制假流动化、售假网络化、运输分散化等新特点,给卷烟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挑战。
涉烟违法的“狡兔”“没于草丛”,打假“雄鹰”的目光却愈加锐利。近年来,市烟草专卖局以优异的打假战绩,连续四年被省政法委、省烟草专卖局联合授予“全省卷烟打假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下面将展示一批近年来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典型涉烟违法案件。
滁州“10·16”非法生产烟丝案
“直走!不要减速!”见前方的白色厢式货车在一个丁字路口突然偏离主道拐向旁边的死胡同,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朱骞判定前车在试探自己是否被跟踪,当机立断,让同事杨洋正常驾车直行。过了路口后,杨洋驾车正常驶离,朱骞则悄悄下了车,隐藏在路边的草丛里。
白色货车见后面一直尾随的车“正常”开走,认为已经“安全”,又从胡同里把车倒了出来。6名非法涉烟外籍人员从车上下来开始进山。但他们没注意到,朱骞一直在茂密的山林里悄悄跟着他们。翻过了2座山,朱骞确定了这一非法生产烟丝窝点的具体位置,为当晚的执法行动摸清了情况。
2019年10月15日夜,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查获这一非法生产烟丝窝点,现场查获烟叶、烟丝、烟梗共150余吨,非法制烟丝设备14台,案值超2000万元。
【案例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案属于非法从事卷烟生产。
天长“11·8”非法经营案
现场查获各类违法卷烟8430条,案值200余万元——2019年11月8日,天长市“11·8”非法经营案初步侦破,“刷新”了滁州市卷烟零售市场环节查获非法卷烟数量和实物案值两项历史纪录。
一个月前,天长市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法烟贩收购卷烟的线索。经过深挖研判,某烟酒商贸公司的某送货人员进入了执法人员的视线。执法人员发现其利用职业便利,在给商店送货的过程中,乘机非法收购和倒卖卷烟,并确定了其卷烟存储地。
然而,嫌疑人十分狡猾,其非法卷烟仓库没有窗户,密不透光。平时进货取货都在夜里,且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千方百计企图逃避监管。直到2019年11月8日凌晨,公安、烟草联合执法人员根据最新掌握的情况,判断收网时机已经成熟。当日早晨,该案成功收网。
【案例警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具体内容见上文),该案属于非法从事卷烟经营。
全椒“8·13”销售假冒卷烟案
近年来,随着“微商”的快速发展,涉烟不法分子借助“微商”模式,利用互联网和物流寄递渠道销售假烟案件也大幅增加。不法分子通过网上下单、快递寄送,小批量、多批次地销售假烟,隐蔽性较强。
全椒“8·13” 销售假冒卷烟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微信平台销售假冒卷烟的案件。在前期的监管工作中,全椒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辖区寄递站点发现一批假烟包裹。经过调查,发现收件人利用微信平台向部分卷烟零售户及消费者进行销售。在确定收件人的假冒卷烟藏匿窝点后,2018年5月开始,公安、烟草联合专案组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全程按“数”索骥,深挖售假源头,逐步挖掘出2万余条相关交易信息,渐渐勾勒出一张涉及全国16个省份的庞大的卷烟制假售假网络图,仅主犯涉案金额即高达1800万元,且挖出了一系列“案中案”。 因案情重大,公安部将其列为部督案件,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云端打击”计划。目前,该案的后续查办工作已取得重大战果,并仍在进一步深挖中。
【案例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该案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卷烟。
在此也真诚地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能够积极检举各类涉烟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将对检举有功者给予相应的奖励。举报电话: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