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19日
第A01版:要闻

陈建银:为群众“代言” 为民生“发声”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9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于夫妻权利债务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民法典通过后,将彻底消除‘被负债’现象。”谈及该项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滁州大润发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陈建银颇感欣慰。

该项规定的“到来”并不简单,饱含着有识之士的呼吁,其中包括陈建银提出的建议。陈建银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密切联系群众,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认真研究、为民“代言”,为“被负债者”呼吁便是其中之一。

消除“被负债”进入民法典(草案)

“被负债”是怎么回事?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正因如此,许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的借款,另一方虽不知情,却也成为债务。“曾经有名‘被负债者’找我反映情况,一见面就哭。”陈建银说。

为了解“真相”,陈建银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展开备案审查,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这既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对债务的知情权,也有利于降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陈建银说:“遗憾的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并没有体现这最新的司法解释精神。为此,我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领衔提出议案,建议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这有助于从立法层面消除‘被负债’现象,也有利于加强监管民间借贷乱象。”

“‘被负债’不是个案,而是一种现象。在历史积案中,‘被负债者’大多数是离婚女性,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伤害,在被迫还债的情况下还要照顾老人孩子,生活窘迫。” (下转第四版)

2020-05-19 2 2 滁州日报 content_28307.html 1 3 陈建银:为群众“代言” 为民生“发声”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