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荣:
你以承包天长市铜城镇余庄村大塌塘、林地及附属建筑(九方水上乐园)为筹码,欺骗我向你供应钢材达240多万元,至今已达十年之久,致使本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你还恶意转移资产躲避债务,已构成经济欺诈行为。
因此,本人特此登报声明,你和天长市铜城镇余庄村所签的合同中的权益全部转移给本人,具体内容如下:
一、租赁合同,2007年6月1日签署。
二、大塌塘水库水面承包合同,2007年9月12日签署。
三、林地承包合同,2007年9月12日签署。
为扭转现有的经济状况,本人和余庄村管理委员会另外招商引资,届时本人取得经济效益之时,陆续补偿你人民币150万元,作为你之前的建设补偿。
你如有任何异议,可在我登报声明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你默认。
特此声明!
声明人: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