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23日
第A03版:副刊

“电子封条”具有借鉴推广价值

□杨玉龙

惩治“老赖”又添神器,近日湖南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启用“电子封条”查处一处涉案房产,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次使用“电子封条”。

据了解,“电子封条”有着明显的优势,一是特别醒目,覆盖面积近2平方米,且“封”“法院查封”“严禁破坏”字样字体超大;二是有警报功能,任何人走近或触碰,“电子封条”都会自动摄影摄像,将信号传送到执行法官的手机终端。由此可见,“电子封条”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而且也可以避免封条被破坏的可能。

从更为具体来看,“电子封条”上附有二维码,被执行人通过手机扫描,可以详细了解房屋被查封的原因以及解封方法。如此,一方面可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了解解封方法而加速其自身须履行的义务。另外,基于封条字体及覆盖面积大,也会因此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可以起到普法功效。

从适应范围看,据报道,芙蓉区法院将根据案件的特点,对一些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房产考虑使用“电子封条”的查封方式。虽然采用“电子封条”会产生一些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执行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此这笔费用是由被执行人承担。也就意味着,“电子封条”也不会增加公众负担,而是对被执行对象的惩戒。

“电子封条”是借力“互联网+”进行的创新,更可以称得上是惩治“老赖”的又一神器。这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但是与传统纸质封条相比,其所带来的综合成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电子封条”也无疑迎合了互联网时代人们办事的需求和习惯。尤其是,以前使用纸质封条,很容易脱落或是被人为损毁,“电子封条”更可以确保法律严肃性。

当然,“电子封条”也并不是坚不可破,其仍然存在被破坏的风险。也就意味着,一则对公众而言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对破坏封条的行为,应敢于制止或举报处理;二则应充分利用好“电子封条”同步摄像拍照功能,将破坏电子封条的人员及其行为进行固定,并依法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总而言之,“电子封条”作为创新手段具有借鉴推广价值。但是对于被执行对象而言,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要知道,该自己履行的法律义务不能偷工减料或者装聋作哑,积极有效的行动最为重要。毕竟,无论什么样的封条都禁不住人为的破坏,即便如此,被执行人想逃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均很难,与其如此远不如乖乖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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