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受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李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从原告梁某手中借款27000元,后期还款3000元,剩余24000元迟迟不予归还。无奈之下,原告梁某将被告诉至法院。承办法官翻阅卷宗,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询问被告还款意愿,却发现被告迟迟不予归还借款原来另有隐情。
原来原告梁某于2015年租赁被告李某房屋,至今欠房屋租金10000元尚未支付,所以李某以此为由迟迟不肯归还借款,原告梁某对此也予以承认。承办法官释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放在同一案件诉讼处理。如果双方同意调解,本着一案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成本的原则,可以一并调解处理。双方当事人再三考虑,不想因为租金问题再次打官司,一致同意调解。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在借款24000元内扣除租金10000元,剩余14000元借款被告当场支付。至此,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调解结案,案结事了,原被告握手言和。 (潘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