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琼)1月13日,记者从《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已于2019年12月21日经安徽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积极倡导和鼓励十三项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十二类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的保障与促进方面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条例》积极倡导和鼓励十三项文明行为,包括公关礼仪和公共秩序、生态保护、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经商、文明上网、文明就餐、文明就医、尊崇英烈、尊师重教、家庭文明、社区文明、移风易俗等方面。为弘扬社会正气,还对应当鼓励的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切实推动公民文明行为落实落细落小。《条例》重点治理十二类不文明行为,包括乱吐乱倒、公共场所吸烟、乱停车辆、乱穿马路、车窗抛物、乱搭乱建、乱贴乱写、养犬扰民、燃放烟花爆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规摆摊设点、广场舞噪音等方面。对查处属于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拍照、录像、调取视频监控、笔录等方式取证。
关于文明行为的保障与促进,《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过街设施、停车场所、农(集)贸市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户外宣传栏、盲道、坡道、电梯等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还具体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切实将条例的规定分解到部门、下沉到基层。
《条例》结合我市文明城市建设过程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公共场所吸烟、饲养犬只扰民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不文明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